为进一步促进我国工业设计发展,扩大行业规模,健全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加快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带动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设计研究院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通知。
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
近年来,我国工业设计快速发展,行业规模逐年扩大,创新能力持续提升,设计成果不断涌现,成为推动经济新旧动能接续转换和制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但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相比,我国工业设计仍然存在基础研究不足、公共服务能力滞后等问题。为健全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支撑体系,加快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带动省级(包括计划单列市,下同)工业设计研究院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新发展理念,以塑造新动能、支撑制造强国建设为目标,坚持市场导向和问题导向,创新体制机制,面向共性需求,补齐行业短板,打造一批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及研究机构,构建覆盖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工业设计研究院网络,保障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有序发展,合理布局。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统筹考虑区域布局和行业布局。区域布局上,突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需求,稳步提升全国工业设计发展整体水平;行业分布上,原则上同一行业(领域)只认定一家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应结合自身条件,立足发展需求,避免“一哄而起”,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应首先夯实基础,具备条件的地区应立足优势产业,面向共性需求,合理定位发展方向,突出工业设计研究
院的行业特色。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各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按照企业化管理,实现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前期支持和引导,统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十三五”末,在工业设计发展总体水平较高的地区建设一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从中培育若干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工业设计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基础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到2025年,基本建成适应先进制造业发展需要,覆盖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国家和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网络,工业设计公共服务与创新发展体系日益健全,成为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任务导向
引导工业设计研究院以工业设计领域公共服务为核心功能,以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为研究重点,充分利用互联网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效整合国际国内、线上线下各类设计资源,建设开放共享的研究开发平合、协同高效的成果转化平合、产学研联动的人才培养平台、支撑制造业创新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工业设计研究院要突出以下职责任务:
(一)基础研究。根据全球制造业发展趋势和我国制造强国建设任务需要,开展设计理论研究、工业设计领域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加强工业设计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工具等的推广应用,开发满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关键设计工具、软件。
(二)技术支撑。建立工业设计数据资源中心,形成技术支撑能力。重点聚焦元器件数据库、CMF(色彩、材料与工艺)数据库、文化艺术资源库、人体心理生理数据库、产品图谱库、行业分析数据库、生命周期评价数据库、设计项目案例库、专利数据库等基础信息资源。参与设计领域相关标准制订工作。
(三)成果转化。开展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模具制造等服务,有效降低企业设计成果转化成本,提高设计企业市场响应速度,加强成果转化全流程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建设,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杈等服务。搭建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合,有效对接需求,整合全球资源。
(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提供行业分析、政策研究、宣贯落实等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相关的战略咨询、过程管理、技术支持等业务服务,以及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五)人才培养。瞄准设计领域高端、复合型人才培养,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设计人才培养基地。加强与相关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根据行业特点开展知识普及、技能提升等专业培训。探索开放式人才培养模式,推动设计人才国际国内双向交流和联合培养。
(六)交流合作。组织开展设计供需对接。推动对外合作,广泛吸引全球设计智慧。推动中国设计“走出去”,提升中国设计国际影响力,为“一带一路”建设等提供服务。
三、工作程序
(一)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建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围绕制造强国建设需要,确定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方向。鼓励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名称、发起单位、股权结构、管理模式等方面采取灵活方式,鼓励在现有相关机构基础上,进行整合改造提升。
(二)确定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我部将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中确定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名单。有意列入培育名单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我部推荐,推荐材料主要介绍推荐对象的建设目标、组建方案、组织构架、运营机制、既有业绩、发展规划、经费来源等。我部同意纳入培育名单后,将会同相关地方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对象的建设指导。
(三)升级认定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我部将从稳定运营两年以上的培育对象中升级认定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标准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见附件)。升级认定工作将按照“成熟一家、升级一家”的原则,对研究院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评价标准另行制定。
(四)定期考核评估。我部将定期对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进行考核。对于达不到考核要求的,取消其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对于考核中发现问题的,会同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有效整改,推动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统筹。我部将结合行业发展需要和各地实际,提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总体计划。引导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错位发展,避免重复建设和盲目投资。适时组织开展工作交流,总结创建经验,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统筹推进创建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设计公共服务和研究能力建设。有条件的地区可结合本指南要求,研究制定本省(区、市)工作方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龙头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组建专家队伍,重视方案论证,加强对本地区设计领域共性需求的分析研判,指导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发展。
(三)加大支持力度。我部将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发展。鼓励地方财政探索有效方式,支持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初期建设和持续发展。鼓励相关地区先行先试,营造有利于工业设计公共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环境。
附件: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
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升级为
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基本条件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要求,加强对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的统筹指导,在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基础上高标准、高水平建设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按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创建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对拟升级为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提出以下基本条件:
一、研究院应按照《工作指南》的导向和要求,以加强工业设计基础研究,提供高水平公共服务,加速设计成果转化,强化人才培养,推动工业设计加快发展为目标。
二、研究院组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研究院为企业法人形态,采取“平合+公司”等模式运行。
(二)研究院应广泛整合工业设计企业、相关制造企业的设计资源,充分吸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智力资源,成为支撑工业设计创新发展的公共平台。
(三)研究院的依托机构是以资本为纽带建立起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中应包括当地设计或制造业企业的骨干企业,并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投资。
三、研究院应建立协同创新的运行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实现自主发展、自负盈亏。
(一)研究院的依托机构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责权明晰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
(二)研究院应建立适应协同创新需要的运行决策机制、资金运作机制、内部资源管理及研究成果共享机制等,充分发挥各类投资及参与主体的作用。
四、研究院应具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能力
(一)研究院有行业领军型的专家组成的管理和咨询团队。
(二)研究院的依托机构应具有固定的研究队伍,有专业水平高、设计实践经验丰富的带头人,从事研究和公共服务的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三)研究院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中,用于工业设计基础共性研究的资金占比不低于30%。
五、研究院应具有产品试制、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所需的先进研发试验条件。包括设计软件、数据库、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设计工具及精密模具、精密加工设备、专用计算机、测试仪器等必要设备,大中型3D打印等试生产条件。各类设计开发软件和仪器设备等原值不低于3000万元。
六、研究院应具备较强的公共服务和产品转化能力
(一)具有专门的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团队,提供专利预警、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服务,能够开展工业设计相关的商务、金融、市场、财务、法律等延伸服务。
(二)具有与市场、资本、渠道、品牌等全产业链沟通协作机制,能够有效推动产品转化。
(三)具有科学合理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能够积极促进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以及设计成果的合作共享。
(四)建设集合作品发布、需求提供、竟价撮合、在线交易等功能的工业设计网络交易平台。
七、研究院在技术开发、研究成果转化等方面实际运行效果突出,对重点服务的行业或领域的工业设计发展产生积极促进作用。
(一)对工业设计关键共性技术研究作出重要贡献、产生重要影响。
(二)完成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不少于5项,形成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含受理)不少于10项。
(三)完成业内公认的高水平设计开发项目每年不少于1项,并产生积极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八、研究院稳定运营两年以上,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形成明确的盈利模式。
(一)研究院各股东投资满足基本运行要求。
(二)研究院通过为政府部门和行业提供战略咨询、设计验证、样品试制、产品测试、数据库支撑等服务,以及通过技术股权收入、技术成果转化等运作,获得稳定收入。
(三)研究院通过市场化机制与社会资本合作,形成健康稳定的收入来源。
(转自工信部网站)